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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發佈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新能源汽車續航達250千米以上

[摘要]近日,杭州發佈的《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六大條件:具有杭州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新能源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裡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近日,杭州發佈的《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六大條件:具有杭州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新能源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裡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標志標識、未安裝頂燈裝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1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8日

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傢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台灣電動床工廠服務的企業法人。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對本市網約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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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運輸管理機商標註冊費用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統一受理全市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網約車市場監管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發改、價格、通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外地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2.具備符合規定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具備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5.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辦公場地的相關證明文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等信息;

6.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

7.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須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8.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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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

2.新能源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裡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3.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

4.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5.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6.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標志標識、未安裝頂燈裝置。

(八)網約車主要依靠存量轉換,通過將符合條件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產生,不單獨新增網約車小客車指標,不設置網約車專用牌照號段。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並出具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後,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1.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購置稅發票;

3.擬購置新車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提交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按照《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取得的小客車增量或者更新指標;

4.已註冊登記的車輛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驗合格證明。

(十)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手續,應當按照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十一)申請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行駛證、按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證明。

(十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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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網約車需要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十四)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佈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

(十五)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2.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3.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4.無暴力犯罪記錄;

5.自申請考試之日起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十六)駕駛員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後,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須經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註冊手續之後,方可上崗服務;退出經營服務的,須辦理相應註銷註冊手續。

(十七)巡遊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變更為網約車。

四、網約車經營行為和乘運服務

(十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2.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3.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場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4.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相關保險方案對社會公佈並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5.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傢有關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佈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後,應當在5日內處理完畢並反饋;

6.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符合國傢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佈,並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7.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乘客需要提供電子或紙質出租汽車發票,並依法納稅;

8.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記錄真實、準確;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向約車人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9.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傢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10.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急疏運任務指令時除外);

11.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傢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12.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十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傢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傢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傢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二十)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傢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傢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傢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二十一)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二十二)私人小客車合乘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范疇,相關權利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我市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凡根據乘客意願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裡費用總額超過巡遊出租汽車每公裡裡程運價的50%上限的,均屬於網約車經營活動,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許可或從業資格。

五、附則

(二十三)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網約車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裡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二十五)本實施細則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十六)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119號)同時廢止。

關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瞭《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聯合頒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傢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國傢層面兩個文件為巡遊出租車和網約車改革指明瞭方向,提供瞭上位法依據。《暫行辦法》重點明確瞭網約車平臺、車輛、人員實行三項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強調出租車事權屬地管理原則,並授權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數量、運價、車輛標準、人員條件、私人小客車合乘規則等五個方面因地制宜作出規定。

為落實國傢兩個文件精神,規范網約車新業態管理,2016年11月1日,我市在全國省會城市中率先出臺實施《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試行一年來,市交通運輸局牽頭,運管、公安、物價、市場監管、稅務、質監等部門緊密配合,網約車規范管理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截止2018年1月21日,全市已許可設立網約車平臺企業7傢,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11101人、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車輛8677輛,平臺、車輛和從業資格發證數量位居全國城市前列。同時,積極鼓勵共享,科學界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與非法營運的邊界,私人小客車合乘有關規定也得到瞭落實。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實施細則》符合杭州實際,對貫徹落實國傢相關規定、推進網約車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也得到瞭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因此,一年試行期結束後,應對細則修訂完善並重新發佈實施。

(二)目的意義。落實國傢二個政策文件規定,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新老業態融合發展。政策制定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以“乘客至上、方便群眾”為導向,著力解決打的難問題,同時,統籌政府與市場、出租汽車與公共交通、存量改革與增量規范等三個關系,按照“遵循國傢規定、符合杭州實際,鼓勵創新、寬嚴適度,確保平穩、有利監管”和“政府管平臺,平臺管司機(車輛)”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穩妥推進我市網約車落地政策。

二、政策法律依據

該文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傢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政策文本的核心內容。1、總量和價格。網約車數量和運價均實行市場調節。2、車輛準入標準。除執行國傢已有規定外,我市細化三點要求:一是具有本市號牌;二是車齡在5年以內;二是新能源汽車軸距2600毫米以上或者綜合工況續航裡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或者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3、從業人員準入條件。除遵守國傢規定外,杭州市細化瞭一點要求,即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4、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鼓勵共享出行,規范合乘行為,劃清合乘與非法營運、網約車的邊界,防止政策漏洞。文件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本市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凡根據乘客意願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裡費用總額超過巡遊出租汽車每公裡裡程運價的50%上限的,均屬於網約車經營活動,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約車相應的經營許可或從業資格。5、規范網約車企業經營行為。重點規定網約車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承運人責任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強化管控措施。6、縣(市)網約車統一政策。四縣(市)政府不單獨制定網約車政策,納入大杭州統一管理,實行一級許可、兩級監管。

(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試行版實施細則共6章30條,現修改為5章26條。主要修改內容為:1、進一步簡化網約車運輸證辦證手續。試行細則中有關網約車運輸證辦理程序的第(十)、(十一)兩條規定,拆分為第(九)(十)(十一)三條,將辦證程序描述更清晰、手續更簡化。其中,取消瞭提交車輛購置發票等資料,並對各個環節辦證須提交材料進一步明確和簡化;對未上牌新車辦理網約車運輸證,免除瞭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的要求,更加方便新車辦證,減輕經營者負擔;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準入和退出有關工作流程的通知》(交辦運〔2016〕144號)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車輛保險證明的具體要求。

2、進一步放寬駕駛員從業資格準入條件。從試行政策的“取得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12個月以上”,改為“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修改原因是:與市人大上月批準並報省人大審議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案中相關表述一致,取消6個月或12個月的在杭居住時長限制,對駕駛員申請從業資格考試的條件進一步放寬,順應市場需求和群眾呼聲,與流動人口管理相關政策銜接。

3、對駕駛巡遊車和網約車的駕駛員實行統一資格管理,推進新舊業態融合發展。網約車駕駛員許可證件名稱由“網約車駕駛員證”改為“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修改原因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改革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7〕134號)規定,對巡遊出租車駕駛員和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考試進行改革,同時,我市擬修訂的出租車管理條例,對駕駛巡遊車和網約車的駕駛員實行統一資格管理,隻要考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持證人員就可以在巡遊車公司和網約車平臺之間自由流動,保障駕駛員獨立性和自身權益,促進行業競爭與業態融合。同時,我市在2017年12月1日開始對從業資格考試進行瞭再次改革,公開題庫、簡化考試、降低難度。這樣的制度設計在國內尚屬首創,征求意見過程中得到瞭專傢、媒體、從業人員的普遍贊同。

4、取消網約車不得進入站點侯客的規定。從試行政策的“網約車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站點候客”,改為“網約車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輪排侯客通道候客”。讓網約車可以在客運出租汽車臨時泊位上下客,也為有條件的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區域建設網約車停車等候區域、建立良好的網約車上下客秩序留有餘地,方便市民乘車,方便網約車司機接送乘客。

5、取消網約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1年的規定。原設定1年有效期,因與實施細則試行1年對應。修訂後許可證有效期參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啟動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4號)規定執行,不在此文件中累述。

6、調整瞭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有關規定。試行文件標題和第五章有關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內容整體刪除,在新文件中歸並為一條,作出“排除違法性”的規定。

7、刪除原第三條關於數量運價臨時管控和原第二十七條關於暫停受理新增辦證的限制性規定。原第三條規定“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原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且未落實限期整改要求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修改原因是:市人大上月批準並報省人大審議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案中擬作出“市人民政府因維護公共利益需要,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等規定,並增加瞭一些對網約車平臺企業的管理手段,因此該文件的相關表述可作刪除。

8、試行細則改為正式施行的文件。將試行文件最後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至2017年2月28日為過渡期,試行期1年,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改為“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從試行文件轉為正式施行文件。

(三)適用范圍。杭州市行政區域內。

四、解讀機關

本文件解讀機關: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胡惠建

聯系電話:8515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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